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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陈某、袁某某、赵某某、赵某曾在沈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儿子常年负责经营,陈某、袁某某、赵某某、赵某均为网络技术人员,但入职后未签署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使陈某、袁某某、赵某某、赵某的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后沈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不予发放,普通劳动者不堪重负,决定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纠纷。
代理成果:四原告的诉求属于普遍存在的诉求,但举证难点在于如何证明入职时间,公司发放工资不全是银行流水,因此想证明入职时间通过工资发放时间很难证明。董毅律师根据经验指引四原告搜集证据,分别找到了求职简历邮件、通知面试邮件、完成工作的合同等证据,足以证明证据上显示的时间晚于入职时间,由此保证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可以计算至11个月最长期限。而对于经济补偿、失业保险待遇及补发工资,原告只需要证明最后工作日期,其他就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曾缴纳社会保险和发放工资,否则原告主张必然成立。
本案中,董毅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获得法院判决支持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失业保险待遇效果。
沈阳董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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