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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借条签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的,并不影响借款的事实认定,若能证明确系同一个人,依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
被告借条写假名字,比较合适的办法是:
1、做笔迹鉴定,确定实际借款人;
2、其他债权凭证,比如汇款单据,证实款项的实际收款人是被告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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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董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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