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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柏某等十余人 被告:沈阳某置业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 委托人身份:原告 诉讼标的:约10万元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等十余人均购买被告开发房屋,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合同约定期限,被告交付了不符合入住条件的房屋,直至约定交付期限后一年才取得竣工验收手续,原告等人遂起诉至法院。
代理成果:本案有两处事实认定难点,一是房屋交付了,但不具备入住条件,未取得竣工验收手续,应当视为未交付。二是合同约定违约金过低,应当调整。董毅律师在庭审中反复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原告有利的规定,同时引用本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释义,最终获得法院采纳。本案中,董毅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获得法院判决由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效果。
沈阳董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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