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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宋某某、杨某、刘某某、孙某曾在沈阳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宋某某、杨某、刘某某、孙某缴纳社会保险,该公司系在辽宁省工商部门注册设立,因此宋某某、杨某、刘某某、孙某需要先到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再通过法院主张权利。
代理成果:董毅律师决定越过繁杂的仲裁程序,经过携带材料与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沟通,该院同意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直接通过向法院起诉快速进入程序。进入诉讼程序后,举证依然举步维艰,但好在四原告均有被告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比较容易,计算最近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也相对容易,最终经过多次庭审,逐渐取得优势,被告提出调解方案,部分原告同意。
本案中,董毅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获得法院判决、调解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发工资、经济补偿金效果。
沈阳董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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