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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 被告:沈阳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沈阳市苏家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审理程序:劳动仲裁程序 委托人身份:被申请人 诉讼标的:约10万元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王某某曾与沈阳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合作方式为介绍客户提点,这种合作关系存在多年,双方可能存在纠纷,王某某便以与沈阳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发工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多项请求。
代理成果:接受委托后,董毅律师调取了申请人的证据,发现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按时发放工资,接受被申请人领导和安排的证据,董毅律师根据事实劳动关系的司法解释规定,主张申请人不具备该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根据董毅律师指引,被申请人也搜集了支付提点的证据,此提点行为虽不足以完全排除劳动关系,但无底薪的纯提点一般广泛应用在平等民事主体的合作关系中。
本案中,董毅律师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完成了艰难的举证,最终获得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主要仲裁请求的效果。
沈阳董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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