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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等四人 被告:沈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审判程序:劳动仲裁程序 委托人身份:被告 诉讼标的:约40万元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李某某等四人曾为沈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因劳务费产生纠纷,故李某某等四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补缴保险、补发工资、失业保险待遇等多项请求,如果请求成立,将对公司产生巨大损失,公司无奈前往应诉。
代理成果:该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有两种答辩方式,第一不承认劳动关系,如果成立将免除责任,第二承认劳动关系但要求降低数额,比较容易成立但也面临着不低的赔偿额度。董毅律师经过与公司负责人沟通,决定采取第一种方式进行答辩。申请人虽然有证据证明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成果,但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要件举证并不充分,比如举证按时发放工资时,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漏洞,该漏洞如果抓住,足以导致申请人主张不利,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董毅律师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获得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效果。
沈阳董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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