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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 被告:沈阳某机床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 委托人身份:原告 诉讼标的:约15万元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韩某曾在沈阳某机床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该公司未在入职时与韩某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且亦未缴纳保险,韩某一直作为驻外业务员为该公司开展外省业务,公司存在拖欠工资、奖金情形,韩某多次索要无果后选择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
代理成果:原告作为劳动者,主要诉求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失业保险待遇,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原告无需举证,原告只需要证明入职时间、实际收入就可以完整举证责任,而被告如果想获得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效果,只有举证证明非劳动关系,被告如果承认劳动关系则需要举证证明签署了劳动合同、缴纳了保险,但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举证,如果无法完成该举证,则原告要求经济补偿于法有据。
本案中,董毅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获得法院判决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失业保险待遇效果。
沈阳董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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