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3704034821
原告:郭某某 被告:沈阳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委托人身份:原告 诉讼标的:约10万元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郭某某曾在沈阳某家具制造公司工作,双方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缴纳社会保险,因郭某某年龄缴纳,公司有意解除劳动关系,但深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代价很大,故在工作中对郭某某百般刁难,郭某某无奈选择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阶段对裁决不服选择起诉。
代理成果:原告作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提出了多项请求,主要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三项请求中,原告需要举证的事实为:入职时间、实际收入、形成劳动关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缴纳保险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失业保险待遇的主张,在法院认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同样由用人单位承担已经缴纳失业保险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董毅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提示法院准确分配举证责任,完成了入职时间和实际收入的举证责任,成功使法院认定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认定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最终获得法院支持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效果。
上一篇:很抱歉没有了
沈阳董毅律师
电话:13704034821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41号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