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已过户房款未付清该怎么办?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12 15:33:02 浏览:1623

民法理论认为,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未经转移登记,所有权不转移。最近几年来,我国关于房地产法律理论有了很大的发展,对房产登记的效力,作了符合实际的规定,房产登记不再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唯一形式。根据现行规定,实际的民事关系中,至少有四种情况可以产生房产所有权转移,这四种情况是:

一、受让房产关系中根据合同规定履行完义务而实际交付房产使房产所有权转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没有必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可以按普通法的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2、房屋买卖关系已经成立。由于受让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交付了房屋,整个房屋买卖关系已经终结,房产双方当事人进行过户登记仅是随附义务,不影响房屋买卖关系的成立。

3、出让人已丧失对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由于出让人已按合同规定实际交付房产,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没有了,其权利也就不存在了。

4、出让人已丧失对房屋的管理权。出让人已按合同规定实际交付房产,不仅对房屋没有了所有权,连管理的资格都没有了。

二、受让房产双方当事人进行过户登记使房产所有权转移。

三、行政行为使房产所有权转移(如房屋拆迁、税务处罚拍卖、没收等)。

四、法院裁判使房产所有权转移。

综上,我们可以得知,在房产纠纷已过户房款未付清的情况下,房屋的产权已发生了转移。因此,卖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要注意的是,卖方需要有足够的证明房屋款项确未付清。 

咨询董毅律师

联系方式

沈阳董毅律师

电话:13704034821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41号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电话咨询

律师咨询电话

13704034821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