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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么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19 18:23:16 浏览:343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不被视为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因此无法进行继承,但是对集体土地所产生的农业承包收益部分,则依法享有继承权益。

  遗产是指公民在生命终结之际遗留下的个人合法所有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公民的劳动所得;其次是公民的房产、储蓄以及各类日用生活品;再次是公民在农村所种植的树木、饲养的牲畜与家禽;此外还包括公民收藏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也涵盖了经由法律途径暂时允许公民所持有的生产性资料;最后,也包括了公民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中涉及财产价值的部分;再加上关于公民的其他具有合法性身份的财产。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不是农村户口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吗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非农业户口亦可合法继承宅基地权益。

  1.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承继问题,根据相关条例,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得到继承的。

  2.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仅仅局限于身处农村地区的儿女能够继承其父母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

  即便是那些在城市居住并拥有城镇户籍的子女,同样享有该项权利。

  3.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独立存在并进行继承,它必须与农村房屋的所有权相结合,共同构成完整的继承关系。

  换言之,只有在继承农村房屋的同时,宅基地使用权才能随之一同被继承,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房地一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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