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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 被告:孟某 审理法院: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 委托人身份:原告 诉讼标的:约15万元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黄某某做建筑材料生意,因建筑材料需求不稳,因此常年生意也未曾与买受人签署正规买卖合同。孟某自己有施工工程,因此向黄某某进货,孟某称自己比较忙,让其手下员工二人收货,因此送货单中只有此二人签字。黄某某向孟某索要货款,孟某有时称未收到全部货品,有时称货品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黄某某虽知证据不足,但无奈只能选择起诉。
代理成果:在原告只有被告手下员工签字的送货单前提下,使法院认定与被告本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在被告拒绝承认收到全部货品且主张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使法院认定被告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的货款并未因被告答辩而降低数额。
本案中,董毅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在证据不够充分的前提下,使法院支持了买卖合同关系并全额支持诉讼请求。
沈阳董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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