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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银行职员转走储户1200万元,储户被判担责八成”的新闻登上热搜。媒体报道,丁女士曾在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入1200万元,其存单和身份证被该银行工作人员王某以带领礼品为由骗取,之后1200万元被王某转走,报警后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从刑罚上看,应当是没返脏,所以丁女士的存款全部灭失。
为了追回这笔资金,也为了降低诉讼风险,丁女士先以2笔业务共计500万元,将清徐农商行告上法庭,请求支付本息,结果清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丁女士承担80%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20%责任,丁女士对该判决不服,以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剩余的700余万元存款,估计要等二审判决结果后再择机诉讼。
这个事为何反响这么大,因为这事打破了公众对存款安全性的认知,笔者认为,判决对责任划分的认定值得商榷。
一、银行和储户之间是何种关系?
银行与储户形成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银行与储户签署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协议,约定存款数额、存款期限、利息等事项。
存款合同具有保管合同性质,保管人应当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的保管物损失。
二、本案中,具体是谁被骗了?
储户的存款存入银行,银行的工作人员用存单和身份证转走了款项,那应当是储户的钱被骗了,还是银行的钱被骗了?
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笔者通过举例说明问题:
1、甲乙丙丁分别向银行存入1000万元,有一天银行被骗1000万元,那银行被骗走的1000万元是甲乙丙丁中的谁的财产呢?
2、甲乙丙丁分别向银行存入1000万元,有一天银行被骗子拿着甲的存单骗走1000万元,那骗走的1000万元是甲的财产吗?
3、甲乙丙丁分别向银行存入1000万元,有一天甲带着骗子到银行取款,本人拿着存单和身份证取走1000万元,随即被骗子骗走,那骗走的1000万元是甲的财产吗?
答案显而易见,例1和例2被骗的都是银行的财产。只有例3是甲被骗,通过这几个例子,相信读者就明白了其中的道理,那就是:
储户把钱存到银行的那一刻,银行就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职责,在储户取走存款之前,造成的一切损失都是银行的损失。
三、回到本案,储户将存单和身份证给了王某,王某拿上述证件到银行取款,银行能否视为储户本人到场,将存款交付王某呢?
银行方必然强调,可以视为本人到场,为什么呢?
《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下同)办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居民身份证明。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出具其它身份证明无效,特殊情况的处理,可由储蓄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自定。
根据上述规定,貌似银行的做法合规,实则不然。
1、丁女士未将密码给王某,即便王某手持存单和丁女士身份证,银行就可以无密取款吗?
2、代他人支取存款,关键点在于“代”,代人取款一般都是本人不便,由亲人和最值得信任的朋友代为支取,尤其是大额存款,谁也不会随便找人代取。
本案中,王某是银行工作人员,这种特殊身份足以引起银行注意,在王某是本行员工还无储户密码的情况下取走大额存款,银行仅承担20%责任不妥。
本文最后,笔者还想举个例子帮助读者理解。
如丁女士某天在公共场所遗失了存单和身份证,拾得人凭存单和身份证在没有密码的情况下到清徐农商行取款,您认为清徐农商行能为拾得人办理取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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