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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的通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经省法院讨论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试行。
该实施方案有着重要意义,意味着人身损害案件中的被侵权人的户口性质将不再影响赔偿标准,俗称“同命同价”,具体方案如下:
2020年1月1日以后立案受理的第一审人格权纠纷项下和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以及涉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试行标准依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来计算赔偿金额,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实施前,城镇居民系依据“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赔偿标准,方案实施后,城镇居民也需要依据“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赔偿标准,因此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较之前降低,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较之前较大提升,以死亡赔偿金为例,列出下表
实施方案前 | 实施方案后 | |
死亡赔偿金(不满60岁) | 城镇居民746840元 | 城镇居民594020元 |
死亡赔偿金(不满60岁) | 农村居民293120元 | 农村居民594020元 |
实施方案发布后,不仅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会根据实施方案发生变化,实施方案的发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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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董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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