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3704034821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在本案中,由已占有房屋的小红承租。对于小兰,小兰可以向业主和中介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中介风险
由于中介公司是两个租赁合同的居间房,对小红与业主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十分了解,明知房屋已存在租约仍向他人提供居间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有:(1)无法收佣;(2)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遇到这种情况,中介公司应当让业主与小红签订解除协议再进行下一次的居间服务。
沈阳董毅律师
电话:13704034821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41号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