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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568条和第569条,债务互抵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互负债务标的物同种、同质
合同的订立是根据合同相对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促成的。但是合同订立后,并不是所有合同都能够履行完全,当无法完成合同时,合同相对人之间就可能会产生债的关系,当双方互负债务的时候,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抵销的。
根据《民法典》第568条,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例如金钱、品质相同的家具等),其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债务互抵(经合同约定,A欠着B有5吨精品黄豆,B欠着A3吨精品黄豆,那么这个时候A、B均可主张抵销这3吨的债务)。
抵消的效力通知到对方即可生效,但是抵销不得附条件(接上例,若B发出通知说,若A在某日前给付2吨精品黄豆,那么其它3吨抵销)、不得附期限(如B对A发出通知,在某月某日,这3吨债务抵销)。
但是依据《民法典》,涉及生命权的债不得抵销,如赡养费、抚养费等。
(2)互负债务标的物不同种类
根据《民法典》第569条,若互负债务标的物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如C欠D货款,D欠C货物),经过双方协商同意,也是可以抵销的,其它要求同第99条。
综上,债务的抵销更多的是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涉及人身权等法律规定不可抵销的才不可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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