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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婚前进行借贷,并且提供了抵押担保的,债务是属于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负责清偿。如果借贷的款项用于婚后家庭生产的,属于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哪些属于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婚前债务;
夫妻一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应当属于婚前个人债务,除非是因为结婚而负债,比如购买的房屋在婚后有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等。
2.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债务,不如因为赌博、吸毒而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赠与他人或为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而负的债;
4.夫妻一方因犯罪、违法所负的债务;
上述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不得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双方婚后生活。
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婚前债务仍然是个人债务,不得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如果该债务确实用作夫妻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所购物品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债务人的配偶承担的债务不得大于其接受的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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