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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业主委员在没有选出新的业委会以前是否还要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出于必须尊重法律规定以及保障物业管理顺利运行的考虑,已经步入退休阶段的旧任业委会在新一届业委会尚未正式组建之前,仍需承担起某些必要的职责,然而却不得擅自处置重要事项。同时,为了确保业委会各项事务的连续性与完整性,当新一届业委会成立之后,上一届业委会应立即将所有相关的档案资料及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移交。在此基础之上,如果因为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成功选举出新的业主委员会或其成员人数不足总人数的二分之一,那么物业所在地区的居民委员会有权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之下,暂时替代业委会行使其职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满后是否还有资格
在业委会任期期满之际,倘若未能适时进行换届选举的话,原本的业委会将进入到无法行使职权的法定状况。在此情况下,原有的业委会已无法代表全体业主与外部签署各类合议或做出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决策。若在此期间须要处理紧迫的事宜,以下是值得注意的几点建议:尽可能及时地筹办临时业主全会,或请相关的政府机构、居民委员会等提供指导与协助,从而保证社区能够持续正常运作。
三、小区的物业出租盈利是不是属于业主
物业公司在指定园区范围内所实现的经营性收益应由全部业主共襄盛举、共享成果。一般来说,各个园区公共领域的所有权权益归属于每一位尊贵的业主们所有,物业企业只是针对该区域中的公共配套设施的日常运作和维护承担直接责任,但并没有私人或专属性质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就公共区域的经营性问题来讲,每位业主都应享有相匹配的收益权以及参与权益;至于物业公司,在扣除必要且适当的运营及管理成本之后,他们得到的剩余收益必须全数分配给各区业主,从而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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