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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开发区支行 被告: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 委托人身份:被告 诉讼标的:约100万元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辽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楼盘中,有一户业主,采取贷款购房的方式购买该商品房。该业主一直按时偿还贷款,但后来有部分月份未偿还,银行选择起诉至法院。在签署贷款合同时,该开发公司竟然以保证人的身份盖章,导致银行起诉时将该开发公司列为被告。
代理成果:银行起诉后,董毅律师详细查阅了银行提供的证据,同时利用担保法、物权法相关规定积极答辩,主张应当优先用债务人抵押财产进行清偿,如果不足才可以由保证人清偿,如果法院与董毅律师意见一致将减少被告开发商损失,同时采取拖延战术,提出程序上的异议,后经过协商,银行选择撤诉后重新起诉业主个人。本案中,董毅律师作为被告,获得原告自行撤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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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董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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