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3704034821
原告:佘某 被告:孙某某 审理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 委托人身份:原告 诉讼标的:约45万元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佘某从事服装销售生意,旗下有品牌,生意规模较大,佘某名下有服装公司。孙某某在某万达广场内有店铺,遂向佘某购买一批服装,但孙某某称暂时不能支付货款,但愿意拟写借条同时承诺较高利息,佘某同意。佘某与孙某某距离很远,因此孙某某采取邮寄方式交付给佘某借条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孙某某仅支付了部分利息。佘某遂选择以诉讼解决此事。
代理成果:庭审过程中,本以为有效的借条被孙某某当庭否认,称不是其本人拟写,经过回忆借条产生过程,确实存在不是其本人拟写的可能性,如果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进入鉴定程序,将对原告极其不利。经过努力,在庭审中及时与当事人本人联系,寻找到了当时的聊天记录及送货证据,因此即使不存在借条也应当支付货款,加之孙某某曾存在还款行为,所还款项数额与借条中约定利息完全一致,因此法院认定拖欠货款与主张数额一致。
本案中,董毅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在面对证据真实性突袭的前提下,通过辅助证据佐证排除其他可能性,获得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效果。
下一篇:很抱歉没有了
沈阳董毅律师
电话:13704034821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41号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