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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某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某制造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 委托人身份:原告 诉讼标的:约30万元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从事机械设备销售业务,被告曾向原告购买一批设备,原被告签订《采购协议》,后原被告又陆续签订产品订货及售后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发货,被告拒不支付货款,被告还多次给原告开具无法兑付的支票,原告气愤之余起诉至法院。
代理成果:凭借采购协议及售后合同,经过努力使法院认定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凭借被告出具的空头支票,法院认定了拖欠款项数额。
本案中,董毅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获得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效果。
沈阳董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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