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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某 被告:刘某 审理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 委托人身份:被告 诉讼标的:约120万元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姜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生活上素来不合,感情不好,后刘某与异性案外人有过交往,但据刘某称都是正常来往,姜某像其他普通家庭妇女一样,要求刘某拟写保证书,保证如果再出轨,离婚时净身出户,放弃财产。姜某后选择起诉离婚,并要求获得全部共同财产。
代理成果:被告在诉讼中不利之处在于签署了保证书,但董毅律师查阅原告提供的保证书后认为,该保证书效力不高,不会必然导致被告不能分割财产的后果。在庭审中,董毅律师主张,保证书具有离婚协议性质,在保证书中提及离婚字样。更重要的是,该保证书并非婚内财产协议,不能起到放弃财产效力。最终经过法院向原告释明规定,原告同意了调解,财产均分。本案中,董毅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排除了原告提供的重要证据“出轨净身出户保证书”,获得法院调解均分夫妻共同财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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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董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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